職業運動蓬勃發展下 不可不知的道德條款
2018-04-27 • 學習資源
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財經法學中心3月28日於樹德樓2樓實習法庭舉辦「人才契約的道德條款」專題演講,邀請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鄭瑞健蒞校,解說運動法及娛樂法相關研究,包含「道德條款」的內涵、演進及法院對其效力的認定等,期能增進學生的專業知識。
鄭瑞健提及,人才契約的「人才」一詞,指的是藝術娛樂或體育領域中,擁有獨特技能的個人,且這項技能無法透過一般的教育訓練達成。他以Michael Jordan為例,說明他在籃球界的地位是沒有人能夠取代的,更無法複製出另一位Michael Jordan。以職業運動來說,「人才契約」又可分成兩類,一是職業球員與所屬球團所簽立的合約;另一則為球星與贊助商所簽署的代言合約。
而道德條款裡,大多規範球員若做出令大眾反感的負面行為,球團就可以行使終止合約的權力。然而,鄭瑞健強調:「即便一方針對道德條款,擁有獨家的解釋權限,卻無法跳脫文義的射程範圍;加上獨家解釋權限也可能透過合約中的仲裁條款打破。」
鄭瑞健說:「隨著運動員的年輕化與人才契約總值的水漲船高,道德條款已成了當代球團與贊助商之間不可或缺的停損工具。」談起21世紀道德條款的發展,在「量」方面,有明顯幅度的上升,以美國運動產業為例,1997 年運動員的代言合約中載有道德條款者不到一半,到了2003 年比例卻上升至75%左右;在「質」的部分,也有了新的演進,不但突破了人才契約的範疇,更超出了道德條款僅適用於自然人的預想。
擔任主持人的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李志峰表示,我國職業棒球的標準契約裡,確實有道德條款的存在,或許實務上用到的機會不是太多,但當中卻有非常值得探討的議題。他也提醒在場的學生:「未來如果你們成為律師,這部分絕對是可以著力的點。」特別是在替客戶審酌相關條款文件時,應該多去思考如何做出適當的拿捏。【公共事務室校園記者廖育偲報導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