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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更新資訊】113學年度大專校院「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」⚠️外籍人士規定修正‼️

2024-10-16• 獎助、工讀

發文單位: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
 公告人:邱淑娥
聯絡電話:02-29053101
聯絡信箱:[email protected]

📍依據:
 (一)依教育部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」辦理。
 (二)依113.10.11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彙報系統通知單-高教司、技職司修正公告: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(簡稱弱勢助學金)之家庭應計列人口為【無居留證號之外籍人士】時,其年所得、利息及不動產總額仍應一併計列。

⚠️外籍人士規定修正:【有居留證號之外籍人士】比照往例辦理,檢附居留證影本、戶籍謄本正本(或戶口名簿影本)即可。

📢即日起開始申辦,進修部至10/18截止;日間部至10/21截止,⛔️逾時視同放棄!

📍一學年補助一次,每學年務必依規定於"上學期"✏️提出申請,經教育部審核通過者,補助款統一扣抵於"下學期"💰️註冊繳費單上。

📍申請相關資訊:
一、檢附申辦說明,請參閱本組網頁➤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相關資訊(💻網址:http://life.dsa.fju.edu.tw/awardDetail.jsp?newsID=2484)。

二、依弱勢助學金之申請資格第2點規定略以,家庭所得(含分離課稅所得)、利息及不動產總額之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:
 (1)學生未婚者:
  A未成年: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。
  B已成年: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。
 (2)學生已婚者:與其配偶合計。
 (3)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: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。

三、承上,倘學生家庭應計列人口為【無居留證號之外籍人士】,則應檢附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,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、利息收入及不動產總額之財務文件。
 📍學生任一家庭應計列人口為前開外籍人士時,學生應提供下列文件供學校審核:
 ✅1.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戶口名簿(包括詳細記事)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(包括詳細記事)。
 ✅2.全部家庭應計列人口(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、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者)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。(國稅局申請)。
 ✅3.前開【無居留證號之外籍人士】之當地國開立財務證明並經駐外單位認證,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年所得之財務文件。
    附件檔案:
  1. 113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辦規定(外籍人士修正)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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